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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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保險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更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第二行關於「……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告全部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原告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誤載為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