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邱秀慧
(即被告)
上訴人與企業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再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
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
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4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6,85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1,500元
,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如數繳納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