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48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涂家瑋
涂碧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0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楨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