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許永裕
被 告 王家恩
王秀珍
王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5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5月17日下午3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