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何志揚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1│││││││├─┼───────────────┼──────────────┼────┼───┼────┼───┤│00│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2│││││││├─┼───────────────┼──────────────┼────┼───┼────┼───┤│00│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3│││││││├─┼───────────────┼──────────────┼────┼───┼────┼───┤│00│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4│││││││├─┼───────────────┼──────────────┼────┼───┼────┼───┤│00│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5│││││││├─┼───────────────┼──────────────┼────┼───┼────┼───┤│00│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6│││││││├─┼───────────────┼──────────────┼────┼───┼────┼───┤│00│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7│││││││├─┼───────────────┼──────────────┼────┼───┼────┼───┤│00│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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