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64號
原   告 聖立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4月起委由原告提供貨運承
攬服務,詎被告至98年9月14日止,未依約給付運費,雖被
告於同年9月30日清償40,000元,惟尚積欠388,080元,經原
告多次催討,雖被告回覆請求暫緩付款,仍為原告所不接受
等事實,業據提出98年4月1日起至9月14日月結單及存證信
函等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
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1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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