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萬成國際人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勞簡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8日上午10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22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8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被告所
承包高雄市捷運公司紅線之清潔工作人員,每月薪資新台幣
(下同)19,000元,詎於98年10月21日,部門主管乙○○無
故通知伊翌日起無須上班,並強迫伊填具離職申請書,案經
高雄市勞資關係協會協處,被告同意伊於98年11月9日回公
司上班,並安排在與乙○○不同單位,然伊於11月9日前二
日打電話給被告公司橘線負責人尤副理,詢問報到事項,尤
副理卻表示沒有空缺,無需到公司報到等語,迄今亦仍未安
排任何工作給原告,致使原告無法工作取得薪資維生,而被
告自己受領遲延,原告無補服勞務之義務,為此依僱傭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98年11月9日起至99年4月9日止之薪資95
,000元等語(原起訴請求228,000元)。被告則不否認原
告每月薪資19,000元,且與原告在高雄市勞資關係協會成立
協處,同意原告於98年11月9日回公司上班,並會安排在與
乙○○不同單位之事實,惟辯以:原告於98年11月9日自己
未至公司報到云云。然查:被告訴訟代理人雖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曾告知原告與橘線負責人聯繫等語,惟此為原告所否認
,且經原告表示其與公司聯繫時,橘線負責人反應沒有空缺
等語,被告訴訟代理人隨即又表示不清楚此情,又經本院詢
問目前有無空缺,被告又表示請原告再與公司聯繫等語,顯
然故意推託,佐以原告迄今仍未另覓新工作而等待被告通知
上班,原告主張被告以無空缺為由推託不提供工作之語,尚
非無據。而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
務,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並不
否認迄今並未與原告解除僱傭關係,且本件係被告拖延拒絕
提供原告工作,原告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是原告依據僱傭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98年11月9日起至99年4月9日止之薪
資95,000元(19000×5=95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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