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購物袋壹個、金優豆超耐力衣架壹組、黑人全亮白牙膏壹組、保險套壹組、橘之屋密網洗衣袋貳件、保爾潔馬桶刷連座壹組、素色純棉毛巾壹組、普羅豪華型舒適沐浴組壹組、海倫致美潤澤去屑洗髮乳壹瓶、 思波綺 修護洗髮乳壹瓶、嚕啦啦香氛沐浴乳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7、8行之「價值199元之黑人全亮白牙膏1組、價值55元之保險套1組」,應更正為「價值99元之黑人全亮白牙膏1組、價值199元之保險套1組」,並補充被告李新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合計新臺幣1,440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任意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甚值非難,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再度行竊,顯未知悛悔,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或追徵之說明:㈠被告竊得之黑人炭潔小頭型牙刷1組、克潮靈去霉集水袋除
濕盒1組,業已合法發還(見偵卷第18頁領據),自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購物袋1個、金優豆超耐力衣架1組、黑人全亮白牙膏1
組、保險套1組、橘之屋密網洗衣袋2件、保爾潔馬桶刷連座1組、素色純棉毛巾1組、普羅豪華型舒適沐浴組1組、海倫致美潤澤去屑洗髮乳1瓶、思波綺修護洗髮乳1瓶、嚕啦啦香氛沐浴乳1瓶,為被告犯本件竊盜罪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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