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99年屏簡字第270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