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莊惠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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