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1號抗告人 江晃榮 相對人船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6日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