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江晃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船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依法繳納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請求被告賠償者,其金額)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併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