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號抗告人 林玉峯 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南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7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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