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52號原告 林田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王四 配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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