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3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元,及自如附
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6%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蔡佩珊
附表:
┌────┬─────┬─────┬────┐
│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提示日│
├────┼─────┼─────┼────┤
│96.10.24│70,000元│BAS0000000│96.12.13│
├────┼─────┼─────┼────┤
│96.11.03│120,000元│BAS0000000│96.11.19│
├────┼─────┼─────┼────┤
│96.12.01│500,000元│BAS0000000│96.12.13│
├────┼─────┼─────┼────┤
│96.12.03│115,000元│BAS0000000│96.12.13│
├────┼─────┼─────┼────┤
│97.01.03│110,000元│BAS0000000│97.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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