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19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合計276,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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