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任茹瑛 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蓋用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請補正。
二、委任狀。
三、聲請人如係與與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請提出釋明文件,並說明合併經過(日期、存續公司為何、是否有更名)。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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