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2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5478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本案被告被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稱毛重0.7480公克,淨重0.5480公克,經送鑑驗,取樣0.0002公克,餘重0.5478公克」、「被告甲○○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5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