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強姦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王○○法定代理人王○○
陳○○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強姦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原名乙○○,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改名為甲○○)被訴強姦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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