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71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
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