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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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83號上訴人 楊美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惠玲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聲明請求為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66,000元。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7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