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家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辰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家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