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5號上訴人 林新溪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江福成 法定代理人 江盛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7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二項為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12,000元(計算式:面積91㎡×公告土地現值132,00
0元/㎡=12,012,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屬依民法第17
9條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楊千儀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