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8號上訴人藍○翔(年籍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藍○竣(上訴人藍○翔之父,年籍姓名住址詳卷)
李○○(上訴人藍○翔之母,年籍姓名住址詳卷)被上訴人A法定代理人賴○○(被上訴人A兼法定代理人楊○○(被上訴人A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