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聲請人 郭香麟 相對人郭香麟之子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郭香麟之子出生日期「104年10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0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同法第239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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