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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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明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明財
廖明亮 廖高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6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8,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