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告 游鋕愷 即 游正綱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楊雅馨 律師被告 簡月雪 訴訟代理人 黃文波 被告 魏笑芩
葉仁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 肆佰伍拾陸元 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並應更正為如附件。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4年5月8日103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