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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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6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明峰 於民國(下同)89年2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案外人 李祈謀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2月11日起至129年2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李祈謀邀同第三人李明峰為連帶保證人於89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詎案外人李祈謀自97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4,969,2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11月27日雲院明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360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12日、97年11月28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於94年10月5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乙○○所有;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於89年9月6日以交換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甲○○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3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二崙鄉│大義崙││1087│田│4335│全部│乙○○││0│││││││││││1││││││││││├─┼───┼────┼───┼───┼────────┼─┼──────┼───────┼───────────────┤│0│雲林縣│二崙鄉│大義崙││1121│田│3367│全部│甲○○││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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