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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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01號聲請人北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華 訴訟代理人 黃麗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川億┌───────────────────────────────────────┐│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台幣)│││├───┼─────┼─────┼──────┼─────┼─────┼────┤│001│北方國際有│合作金庫商│103年6月5日│1,714,163│FL0000000│恆隆行貿│││限公司│業銀行五股││元││易股份有│││吳秀華│工業區分行││││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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