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藝潔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藝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藝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
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案受刑人王藝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年6月確定,並自100年6月7日入監執行,經羈押折抵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9月1日,於103年11月21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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