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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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3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華珍選任辯護人房佑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927號)及移送併辦案(104年度偵字第1130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華珍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支付方式:於本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其餘新臺幣參拾萬元,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止,每月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華珍係 牛頓 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3樓,原名法蘭克林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95年2月3日變更為拉薩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22日變更為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牛頓公司)、西雅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3樓,原名西雅圖電影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1日變更為西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雅圖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且為芝加哥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下稱芝加哥公司)、薇尼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下稱薇尼公司)、高意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下稱高意公司)、耶魯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市○○○路○○號13樓之10,下稱耶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同時經營管理牛頓公司、西雅圖公司、加哥公司、薇尼公司、高意公司及耶魯公司等6家公司,且為此
6家公司主辦、經辦會計人員。詎其明知前開6家公司分別與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一至十所示統一發票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交易事實或雖有交易但係在境外完成交易無需開立統一發票,竟自95年1月間起至100年7月間止,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利用其同時經營前開6家公司且為該6家公司主辦、經辦會計人員之機會,虛偽開立如附表二、四、五、七、九、十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供如附表二、四、五、七、九、十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四、五、七、九、十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詳如各該附表之記載,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3、5、6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七編號2、3、4所示之統一發票,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統一發票及如附表十編號15至35所示之統一發票,乃張華珍以其所經營之前開公司統一發票虛偽對開使用】,並利用前揭所述將其所經營前開公司統一發票虛偽對開使用及另以不詳管道向萬寶樂有限公司、萬代源有限公司、翌楓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不實發票之方式,為牛頓公司、西雅圖公司、薇尼公司及高意公司取得如附表一、三、六、八所示之統一發票,充當牛頓公司、西雅圖公司、薇尼公司及高意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起訴書誤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屬於會計憑證,惟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營業稅【詳如附表一、三、六、八之記載,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3、5、6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六編號3、4所示之統一發票及如附表八編號
2、3、4所示之統一發票,乃張華珍以其所經營之前開公司統一發票虛偽對開使用】。
二、證據:㈠被告張華珍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104年2月6日、104年3月26日準備程序認罪之自白。
㈡證人 陳樂行 、 周建華 、 曾順生 、 徐櫻娟 、 劉漢州 、 張燕蓉 、 楊金花 、 張華玲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㈢證人王文俊、廖健成於104年1月12日檢察官偵訊之證述。
㈣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鈺田廣告有限公司)。
㈤軒唐有限公司付款申請書、對帳單、簽呈、請款單。
㈥芝加哥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及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
㈦美商勁量舒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西雅圖公司之交易說明書及所附交易文件。
㈧西雅圖公司之轉帳傳票、西雅圖公司發票影、芝加哥公司發票影本。
㈨牛頓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營業人銷售
額申報書(彙總)、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牛頓公司95年3月至97年
4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發票影本。
㈩西雅圖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營業人銷
售額申報書(彙總)、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西雅圖公司95年11月至
100年7月進銷交易流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轉帳傳票、發票影本。
芝加哥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營業人銷
售額申報書(彙總)、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芝加哥公司97年12月至99年9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發票影本。
薇尼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營業人銷售
額申報書(彙總)、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薇尼公司95年1月至97年
4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高意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營業人銷售
額申報書(彙總)、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發票影本。
耶魯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耶
魯公司領用統一發票紀錄、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申請書、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95年至97年度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資料、95年6月至97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檔調統一發查核名冊、專案申請檔調查和清單、萬寶樂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張華珍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認罪(見本院卷第234頁反面、第242至243頁反面),協商合意內容為:被告就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不實填載會計憑證罪,願受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支付方式:於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先支付10萬元;其餘30萬元,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7年3月1日止,每月支付1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且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理由認為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張華珍實際負責牛頓公司、西雅圖公司、芝加哥公司、薇尼公司、高意公司及耶魯公司之業務,為上開公司主辦、經辦會計人員,其明知上開公司分別與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一至十所示統一發票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交易事實或雖有交易但係在境外完成交易無需開立統一發票,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四、五、七、九、十所示之統一發票,自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㈡次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報表」)
,係公司、行號每2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而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故填寫之申報書縱有不實,亦難論以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3953號、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99年度臺上字第74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張華珍以不實統一發票做為進項憑證,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非會計憑證,而公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亦非業務行為,被告之申報行為自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或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故起訴書第2頁第1、18至19行記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屬會計憑證,容有誤會,惟業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242頁),附此敘明。
㈢又關於法人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而依稅捐稽徵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負責人之情形,倘其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處罰對象。本案被告張華珍為牛頓公司及西雅圖公司之登記負及實際負責人,且為芝加哥公司、薇尼公司、高意公司及耶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罰之對象。另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惟本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即修正後之法定本刑已與同法第41條第1項「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規定相同(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73號判決意旨),換言之,修正後之法定本刑並不以「徒刑」為限,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裁判時法即現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現行法。
㈣再被告張華珍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年6月4日
為部分文字變動,該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原規定:「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條文變動後則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字,此項修正不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
㈤另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
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參照)。
㈥核被告張華珍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本案被告同時為牛頓公司、西雅圖公司、芝加哥公司、薇尼公司、高意公司及耶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牛頓公司及西雅圖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為該6家公司主辦、經辦會計人員,其自95年1月間起至100年7月間止,明知該6家公司分別與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一至十所示統一發票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交易事實或雖有交易但係在境外完成交易無需開立統一發票,而開立如附表
二、四、五、七、九、十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取得如附表
一、三、六、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發票,使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營業人得以逃漏稅稅捐【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3、5、6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二編號1、3、5、6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六編號3、4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七編號2、3、4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八編號2、3、4所示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統一發票及如附表十編號15至35所示之統一發票,即是被告以其所經營之前開6家公司統一發票虛偽對開使用】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實施,在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其所為填製不實、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填製不實、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本案公訴意旨關於起訴事實之罪數,業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確認如上《見本院卷第242頁反面》)。至於被告上開犯行,自95年1月間著手後,持續
100年7月間終了,因其犯罪行為終了時,業已逾96年4月24日,故本案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亦附此說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5條前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
六、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牛頓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一部分,
發票明細詳參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編│營業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高意公司│96年1月│13│8,113,675元│405,684元││││至97年4│││││││月間││││├─┼──────┼────┼──┼──────┼──────┤│2│萬寶樂有限公│95年11月│9│5,356,000元│267,800元│││司│至97年3│││││││月間││││├─┼──────┼────┼──┼──────┼──────┤│3│薇尼公司│95年3月│67│14,473,574元│723,682元││││至97年3│││││││月間││││├─┼──────┼────┼──┼──────┼──────┤│4│萬代源有限公│95年3月│5│1,841,600元│92,080元│││司│至96年1│││││││月間││││├─┼──────┼────┼──┼──────┼──────┤│5│西雅圖公司│95年11月│24│15,803,736元│790,187元││││至97年4│││││││月間││││├─┼──────┼────┼──┼──────┼──────┤│6│耶魯國際有限│95年5月│19│9,354,690元│467,735元│││公司│至97年4│││││││月間││││├─┼──────┼────┼──┼──────┼──────┤│7│翌楓企業有限│95年11月│7│10,401,948元│520,098元│││公司│至97年3│││││││月間││││├─┼──────┼────┼──┼──────┼──────┤││合計││144│65,345,223元│3,267,266元│└─┴──────┴────┴──┴──────┴──────┘附表二:牛頓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發票明細詳參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編│營業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高意公司│96年12月│4│2,195,500元│109,776元││││至97年4│││││││月間││││├─┼──────┼────┼──┼──────┼──────┤│2│萬寶樂有限公│95年3月│4│9,985,222元│499,261元│││司│至97年3│││││││月間││││├─┼──────┼────┼──┼──────┼──────┤│3│薇尼公司│95年9月│12│8,957,650元│447,883元││││至97年4│││││││月間││││├─┼──────┼────┼──┼──────┼──────┤│4│萬代源有限公│95年11月│36│26,944,000元│1,347,200元│││司│至97年4│││││││月間││││├─┼──────┼────┼──┼──────┼──────┤│5│西雅圖公司│96年1月│3│1,103,980元│55,199元││││至96年3│││││││月間││││├─┼──────┼────┼──┼──────┼──────┤│6│耶魯國際有限│95年7月│36│21,764,984元│1,088,251元│││公司│至97年4│││││││月間││││├─┼──────┼────┼──┼──────┼──────┤│7│軒唐有限公司│95年11月│9│5,700,000元│285,000元││││至95年│││││││12月間││││├─┼──────┼────┼──┼──────┼──────┤││合計││104│76,651,336元│3,832,570元││││││││└─┴──────┴────┴──┴──────┴──────┘附表三:西雅圖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三部分
,發票明細詳參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編│營業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萬寶樂有限公│96年1月│15│10,342,000元│517,100元│││司│至97年4│││││││月間││││├─┼──────┼────┼──┼──────┼──────┤│2│芝加哥公司│99年9月│1│450,000元│22,500元││││間││││├─┼──────┼────┼──┼──────┼──────┤│3│牛頓公司│96年1月│3│1,103,980元│55,199元││││至96年3│││││││月間││││├─┼──────┼────┼──┼──────┼──────┤││合計││19│11,895,980元│594,799元│└─┴──────┴────┴──┴──────┴──────┘附表四:西雅圖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四部分
,發票明細詳參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編│營業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高意公司│97年1月│2│1,560,000元│78,000元││││至2月間││││├─┼──────┼────┼──┼──────┼──────┤│2│牛頓公司│95年11月│24│15,803,736元│790,187元││││至97年4│││││││月間││││├─┼──────┼────┼──┼──────┼──────┤│3│翌楓企業有限│99年12月│3│6,715,000元│335,750元│││公司│至100年7│││││││月間││││├─┼──────┼────┼──┼──────┼──────┤││合計││29│24,078,736元│1,203,937元│└─┴──────┴────┴──┴──────┴──────┘附表五:芝加哥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五部分
,發票明細詳參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編│營業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翌楓企業有限│97年12月│6│11,421,429元│571,071元│││公司│至99年9│││││││月間││││├─┼──────┼────┼──┼──────┼──────┤│2│西雅圖公司│99年9月│1│450,000元│22,500元││││間││││├─┼──────┼────┼──┼──────┼──────┤││合計││7│11,871,420元│593,571元│└─┴──────┴────┴──┴──────┴──────┘附表六:薇尼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六部分,
發票明細詳參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編│營業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萬寶樂有限公│96年5月│4│2,920,000元│146,000元│││司│至12月間│││││││││││├─┼──────┼────┼──┼──────┼──────┤│2│萬代源有限公│95年1月│6│3,595,564元│179,779元│││司│至10月間│││││││││││├─┼──────┼────┼──┼──────┼──────┤│3│耶魯國際有限│96年9月│2│921,566元│46,078元│││公司│至97年1│││││││月間││││├─┼──────┼────┼──┼──────┼──────┤│4│牛頓公司│95年9月│12│8,957,650元│447,883元││││至97年4│││││││月間││││├─┼──────┼────┼──┼──────┼──────┤│5│翌楓企業有限│96年11月│3│5,534,002元│276,700元│││公司│至97年3│││││││月間││││├─┼──────┼────┼──┼──────┼──────┤││合計││27│21,928,782元│1,096,440元│└─┴──────┴────┴──┴──────┴──────┘附表七:薇尼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七部分,
發票明細詳參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編│營業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萬寶樂有限公│96年8月│1│2,115,000元│105,750元│││司│間││││├─┼──────┼────┼──┼──────┼──────┤│2│耶魯國際有限│95年10月│5│4,208,420元│210,421元│││公司│間││││├─┼──────┼────┼──┼──────┼──────┤│3│牛頓公司│95年3月│67│14,473,574元│723,682元││││至97年3│││││││月間││││├─┼──────┼────┼──┼──────┼──────┤│4│高意公司│95年3月│1│525,000元│26,250元││││間││││├─┼──────┼────┼──┼──────┼──────┤││合計││74│21,321,994元│1,066,103元││││││││└─┴──────┴────┴──┴──────┴──────┘附表八:高意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即起訴書附表八部分,
發票明細詳參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編│營業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萬寶樂有限公│95年4月│21│12,866,250元│643,314元│││司│至97年4│││││││月間││││├─┼──────┼────┼──┼──────┼──────┤│2│薇尼公司│95年3月│1│525,000元│26,250元││││間││││├─┼──────┼────┼──┼──────┼──────┤│3│西雅圖公司│97年1月│2│1,560,000元│78,000元││││至2月間││││├─┼──────┼────┼──┼──────┼──────┤│4│牛頓公司│96年12月│4│2,195,500元│109,776元││││至97年4│││││││月間││││├─┼──────┼────┼──┼──────┼──────┤│5│萬代源有限公│95年1月│4│3,400,000元│170,000元│││司│至97年4│││││││月間││││├─┼──────┼────┼──┼──────┼──────┤││合計││32│20,546,750元│1,027,340元│└─┴──────┴────┴──┴──────┴──────┘附表九:高意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即起訴書附表九部分,
票明細詳參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編│營業人│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新臺幣)│(新臺幣)│├─┼──────┼────┼──┼──────┼──────┤│1│萬代源公司│95年1月│14│9,076,500元│453,827元││││至97年4│││││││月間││││├─┼──────┼────┼──┼──────┼──────┤│2│牛頓公司│96年1月│13│8,113,675元│405,684元││││至97年4│││││││月間││││├─┼──────┼────┼──┼──────┼──────┤││合計││27│17,190,175元│859,511元│└─┴──────┴────┴──┴──────┴──────┘附表十:耶魯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即104年度偵字第
11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部分】┌─┬──────┬──────┬───────┬──────┐│編│統一發票號碼│發票期間│營業人│銷售金額││號││││(新臺幣)│├─┼──────┼──────┼───────┼──────┤│1│RU00000000│96年2月│萬寶樂有限公司│1,225,500元│├─┼──────┼──────┼───────┼──────┤│2│SU00000000│96年3月│萬寶樂有限公司│1,746,250元│├─┼──────┼──────┼───────┼──────┤│3│UU00000000│96年7月│萬寶樂有限公司│1,750,000元│├─┼──────┼──────┼───────┼──────┤│4│UU00000000│96年8月│萬寶樂有限公司│705,000元│├─┼──────┼──────┼───────┼──────┤│5│WU00000000│96年11月│萬寶樂有限公司│1,325,682元│├─┼──────┼──────┼───────┼──────┤│6│WU00000000│96年11月│萬寶樂有限公司│817,095元│├─┼──────┼──────┼───────┼──────┤│7│XU00000000│97年1月│萬寶樂有限公司│954,000元│├─┼──────┼──────┼───────┼──────┤│8│XU00000000│97年1月│萬寶樂有限公司│1,431,000元│├─┼──────┼──────┼───────┼──────┤│9│XU00000000│97年1月│萬寶樂有限公司│1,113,000元│├─┼──────┼──────┼───────┼──────┤│10│YU00000000│97年3月│萬寶樂有限公司│176,558元│├─┼──────┼──────┼───────┼──────┤│11│YU00000000│97年3月│萬寶樂有限公司│308,200元│├─┼──────┼──────┼───────┼──────┤│12│YU00000000│97年3月│萬寶樂有限公司│402,000元│├─┼──────┼──────┼───────┼──────┤│13│YU00000000│97年4月│萬寶樂有限公司│294,800元│├─┼──────┼──────┼───────┼──────┤│14│YU00000000│97年4月│萬寶樂有限公司│243,880元│├─┼──────┼──────┼───────┼──────┤│15│VU00000000│96年9月│薇尼公司│340,286元│├─┼──────┼──────┼───────┼──────┤│16│XU00000000│97年1月│薇尼公司│581,280元│├─┼──────┼──────┼───────┼──────┤│17│MU00000000│95年6月│牛頓公司│138,000元│├─┼──────┼──────┼───────┼──────┤│18│PU00000000│95年9月│牛頓公司│92,000元│├─┼──────┼──────┼───────┼──────┤│19│PU00000000│95年9月│牛頓公司│912,000元│├─┼──────┼──────┼───────┼──────┤│20│PU00000000│95年9月│牛頓公司│750,000元│├─┼──────┼──────┼───────┼──────┤│21│PU00000000│95年9月│牛頓公司│480,000元│├─┼──────┼──────┼───────┼──────┤│22│PU00000000│95年10月│牛頓公司│900,000元│├─┼──────┼──────┼───────┼──────┤│23│PU00000000│95年10月│牛頓公司│640,900元│├─┼──────┼──────┼───────┼──────┤│24│PU00000000│95年10月│牛頓公司│645,000元│├─┼──────┼──────┼───────┼──────┤│25│PU00000000│95年10月│牛頓公司│921,500元│├─┼──────┼──────┼───────┼──────┤│26│PU00000000│95年10月│牛頓公司│929,500元│├─┼──────┼──────┼───────┼──────┤│27│PU00000000│95年10月│牛頓公司│510,000元│├─┼──────┼──────┼───────┼──────┤│28│PU00000000│95年10月│牛頓公司│547,200元│├─┼──────┼──────┼───────┼──────┤│29│WU00000000│96年12月│牛頓公司│740,140元│├─┼──────┼──────┼───────┼──────┤│30│XU00000000│97年1月│牛頓公司│25,100元│├─┼──────┼──────┼───────┼──────┤│31│XU00000000│97年1月│牛頓公司│17,500元│├─┼──────┼──────┼───────┼──────┤│32│YU00000000│97年3月│牛頓公司│25,100元│├─┼──────┼──────┼───────┼──────┤│33│YU00000000│97年3月│牛頓公司│14,000元│├─┼──────┼──────┼───────┼──────┤│34│YU00000000│97年3月│牛頓公司│230,000元│├─┼──────┼──────┼───────┼──────┤│35│YU00000000│97年4月│牛頓公司│8,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