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原告喬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青樹 訴訟代理人 陳邦禮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馬俊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俊然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5年6月30日以「自行車花轂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03826號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0年6月17日以(
100)智專三㈢05048字第100205162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