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黃家豪 律師 林鈺維 律師被告 曾陳鬆 訴訟代理人 曾皓炫
曾國明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具狀陳明:如認為原告民國107年3月8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0760006080號函終止系爭租約之終止不合法,系爭租約係至108年12月31日租約屆期始合法終止,被告此段期間並不成立不當得利,則就此段期間之金錢給付部分,是否依或併依系爭租約請求,或仍只依不當得利請求?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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