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52號聲請人 陳仁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祥恩青年育樂輔導基金會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㈡董事會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公函。
㈢法人登記證書。
㈣修改後捐助章程全文、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文變更處請加下底線標明,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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