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租賃權應繼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徐逸萬
徐逸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請求確認繼承租賃權應繼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璧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