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93號聲請人鉦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鏞 代理人 陳昀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淨湧水科技有│第一商業│105年4月25日│75,600元│HA0000000│││限公司 黃宏 │銀行中山││││││憲│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