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43號聲請人威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麒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威鑫資產管│台北富邦商│103年9月26日│50,348元│CG0000000│││理有限公司│業銀行長安││││││邱麒穎│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