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658號原告 邱羚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忠盛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及提解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林忠盛離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惟迄未據繳納;又本件原告現於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為行言詞辯論需要,本院需派員借提、解還原告,以便進行本件訴訟程序。為此除命原告依法補繳裁判費外,並命原告預納提解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家事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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