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博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博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博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4月)確定,與另案殘刑有期徒刑7月7日,合併執行,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2年8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