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24號抗告人即被告 劉其通 住高雄市○○區○○里○○路○○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巷○○○○號
2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武金麗 間因本院102年度婚字第424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就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到院,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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