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42號聲請人 潘炫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億利汽車商│陽信商業銀│105年3月23日│50,000元│AE0000000│││行 左秋明 │行龍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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