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滕中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滕中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滕中豪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八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附表編號三至八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基隆地院105聲│(附表編號1-2經基隆地院105聲│(附表編號3-8經宜蘭地院104訴││之刑│251號合併定2年5月)│251號合併定2年5月)│267號合併定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03月03日至104年03月04日│104年01月07日│104年01月08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3195號│104年度偵字第3945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案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上訴字第1646號│104年度訴字第613號│104年度訴字第267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8月19日│104年12月21日│105年06月30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上訴字第1646號│104年度訴字第613號│104年度訴字第267號│││號│││││判決├──┼──────────────┼──────────────┼──────────────┤││確││││││定│104年09月11日│105年01月14日│105年08月1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他字第1765│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69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57號│││號│││└──────┴──────────────┴──────────────┴──────────────┘┌──────┬──────────────┬──────────────┬──────────────┐│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8經宜蘭地院104訴│(附表編號3-8經宜蘭地院104訴│(附表編號3-8經宜蘭地院104訴││之刑│267號合併定3年10月)│267號合併定3年10月)│267號合併定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09日│104年01月19日│104年02月13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訴字第267號│104年度訴字第267號│104年度訴字第267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6月30日│105年06月30日│105年06月3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訴字第267號│104年度訴字第267號│104年度訴字第267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8月12日│105年08月12日│105年08月1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57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57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57號│└──────┴──────────────┴──────────────┴──────────────┘┌──────┬──────────────┬──────────────┬──────────────┐│編號│七│八│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8經宜蘭地院104訴│(附表編號3-8經宜蘭地院104訴│││之刑│267號合併定3年10月)│267號合併定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15日│104年01月2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訴字第267號│104年度訴字第267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6月30日│105年06月3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訴字第267號│104年度訴字第267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8月12日│105年08月1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57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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