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000元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