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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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3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