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蘇若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其期間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三月;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又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裁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再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裁定自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將屆滿。
二、茲復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