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4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