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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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之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地址、債權原因及債權種類)。
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陳明 債務人於何時自新生莊別館離職?離職原因為何?如係非
自願離職,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每月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債務人是否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領取相關補助?如有
,請陳明該補助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⒌債務人自陳常因病住院,目前獨居等語,則請陳明其子 施楷昱
目前居住何處?與何人共同居住?並提出債務人「實際」支出施楷昱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⒍債務人自陳目前無工作收入,僅有每月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
下同)1萬2,026元,而其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合計3萬2,329元等語,則其收入顯不足敷支出,請據實陳明債務人如何支應生活支出及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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