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0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國棟 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30萬2,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
之1,000元,尚餘2,31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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