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顏嘉澤
被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9,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上
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