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白鳳齡
被上訴人 總督府米蘭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4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